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1991年12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宁市。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欠款本金318001.88元;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欠款利息(以318001.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借款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一审判决书援引(2021)桂0107民初****号案(以下简称“9842号案”)生效判决中吴*忠、李*燕代理律师抗辩理由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理由,完全忽略本案被上诉人吴**在9842号案件中出庭作证的事实,属枉法裁判。9842号判决书第4页第六行记载:“庭上,吴**到庭作出说明称:...从2020.12我以卖房为由,向原告借...(本文书还有3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