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孙**、许*、安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3)皖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依法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某某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不应认定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依据《九民纪要》内容: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重要根据为涉案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进而否定股东的期限利*,适用加速到期,但需要明确的是,原审法院做出这一认定结论的证据显然是不充足的。执行法院所做出的终本裁定也仅从程序上进行结案,是对执行案件进行审查...(本文书还有4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