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区慈*******(下称原告)与被告彭**(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彭**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至2019年3月9日累计欠款达到70000元,2019年3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2019年7月17日微信付款了2000元,2020年1月23日微信付款2000元,2021年2月11日微信付款2000元,剩余64000元未付,剩余货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脱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合法有效,...(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