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吴*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0)京02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返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吴**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对金**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号...(本文书还有2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