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男,197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1.某甲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为梁**缴纳了工伤保险。由于梁**社保缴纳关系仍处于前就业单位四川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名下,梁**未及时通知四川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从社保系统中将其移除导致某甲公司不能及时在社保系统增员成功,梁**自身具有一定过错,且某甲公司在前单位停止办理减员后的次月11月10日为梁**缴纳了社会保险并扣款成功。2.某甲公司在法律规定的3...(本文书还有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