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吴**与被告刘**、玉环锦源*******、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刘**,被告玉环锦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多次变更,原告胡**、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24530.32元(包括医疗费597554.8元、护理费29830元(190元/天*157天)、死亡赔偿金1069020(15年*71268元)、丧葬费61154.5元、交通费14035元,共计1771594.3元,扣除已付247063.98元),被告刘**、玉环锦源****...(本文书还有3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