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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津011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8
  •  
  • 【案例概要】

    原告张*与被告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停止对王*云名下春晖北里**号楼2门301号房屋的执行;2.判令原告张*继承春晖北里**号楼2门301号房屋的八分之三(价值约2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贵院办理的(2015)滨港执字第1058号执行案件中,涉及王*云下坐落于滨海新区门301号房屋的执行,该房屋系王*云与张兆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财产,张兆玉作为王*云之配偶对春晖北里**号楼2门301号房屋享有50%财产权。2007年11月27日,张兆玉因病去世,张兆玉之财产成为遗产。原告张*作为王*云张兆玉之子,依法对张兆玉之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本文书还有26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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