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与被告思**、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思**、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5952.37元;2.判令被告思**、刘**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21年7月7日的利息为7359.65元,罚息为28.25元,复利为67.82元,合计7455.72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65952.37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思**、刘**赔偿原告律师费21803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思**、刘**共同承担;5.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对被告思**、刘**提供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道××号××白鹭前湖**栋**单元**层**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1号、0××2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本文书还有2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