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94797.33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诉讼支付的案件受理费3223.93元、执行费133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计99359.26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6日,原告注册成立了红山区然本食品商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21年4月6日,红山区然本食品商店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其中人身伤亡责任,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0000.00元;医疗费用责任,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2021年7月,原告雇佣的案外人赵**,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间。赵**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作出(2023)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在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1600.61元后...(本文书还有4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