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王**、第三人解**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第三人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继续对原告申请的。
晋02**执1317号案予以执行,将位于大同市城区xx家园(xxx***小区**幢**单元xxxx号房屋(以下简***小区x-x-**房屋)立即进行拍卖,价值5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朱*与解**、徐**(解**丈夫,已死亡)借款纠纷一案,城区法院在对徐**名下***小区x-x-**房屋进行拍卖时,案外人王**提出了书面异议。城区法院作出了(2018)晋0202异执****号裁定书,停止了原告的拍卖程序。对此,原告认为,该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原告朱*系法定的首封债权人,王**连轮候查封都不是,更无从谈起首封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本文书还有2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