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奕某多式联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欧某********、翁**、赖**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欧某********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运费人民币157377.38元(以下元为人民币单位);2.判令被告翁**、被告赖**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翁**与赖**系夫妻,2018年缔结婚姻。被告广东欧某********,系由被告翁**与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21年3月15日作为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企业登记内档资料显示,被告翁**(持有90%股权)系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被告赖**(持有10%股权)担任监事职务。2022年5月起,原告与被告广东欧某****...(本文书还有3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