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平兴********因与被上诉人吴**、陈**、颜**、李**、青海泰朗********、原审被告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3)青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陈**、颜**、李**分别于2023年8月18日、2023年8月21日、2023年8月18日、2023年8月18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由于该案一审判决第一项载明的劳务费已经在上诉期间由青海泰朗****...(本文书还有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