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融资公司答辩称:同意金龙浦公司的上诉意见,我方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涉案不动产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尤**答辩称:与金龙浦公司意见一致。
金龙浦合作社答辩称:与尤**、金龙浦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胡**未予答辩,也未参与庭审。
农业融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金龙浦合作社归还农业融资公司担保垫付款184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归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金龙浦合作社支付农业融资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25300元;3.如金龙浦合作社未按期履行,农业融资公司有权就金龙浦公司抵押的位于宁海县青珠农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宁xx**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金龙浦公司、尤**、胡**对担保垫付款、利息损失、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金龙浦公司、金龙浦合作社、尤**、胡**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12月5日,金龙浦合作社与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农业融资...(本文书还有2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