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伊川县人*********(以下简称伊川县人社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2)豫0329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被上诉人伊川县人社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杨**瑞、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杨**于1976年1月以“亦工亦农”身份在伊川县某某供销社参加工作,1992年9月选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02年2月28日杨**所在单位伊川县某某厂申请办理退休手续,2002年8月1日经伊川县人事劳动局审批同意退休2002年8月27日,伊川县人事某某社会保障局向原告核发《职工退休证》,载明原告参加工作时间为1976年1月,连续工龄26年,退休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合计303.6元,其中基础养老金94元、过渡性养老金98.99元、调节金83.55元、个人账户金额27.02元2002年9月起,原告享受养老金待遇原告认可2002年2月单位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实际退休时间就是2002年2月2002年2月至8月份原告的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原告退休后,以《职工退休证》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工龄年数、发放养老金数额错误为...(本文书还有4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