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绍兴富鼎*******(以下简称富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戴拉*********(以下简称戴拉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洁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3日、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戴拉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在线参加第一次庭审;富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戴拉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胡*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后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富鼎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富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双方于2021年12月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减让欠款的要求,即“乙方在2月底前不能向战马、三佳、博豪报价”。富鼎公司在补充证据中所提交的“富鼎公司采购与战马业务员翁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富鼎公司实控人李*威与三佳实控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戴拉斯公司向协议中明确提及的客户义乌市战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马)与浙江三佳雅仕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佳)进行低价抢单报价行为,违反了协议中对减...(本文书还有4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