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建宏********(以下简称“建宏水泥制品公司”)与被告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宏水泥制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宏水泥制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蓝*向建宏水泥制品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95000元;2.判令蓝*向建宏水泥制品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1170.28元(计算方式: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lpr)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暂计至2021年7月13日,共计11170.28元,以后另计);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蓝*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5日,建宏水泥制品公司...(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