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1月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6日,被告以生意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9月5日之前归还,如逾期愿意承担4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分两次转账给被告7万元和13万元,共计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在前笔借款期限届满前,被告又于2018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承诺2018年10月3日之前归还,并同意按照3%的月息支付利息和承担8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4...(本文书还有1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