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药费原告主张32924.97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对医疗费32924.97元本院予以认定。
2、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3000元。原告提交的钟*和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评定其后续诊疗项目为:给予作业疗法、对症治疗。该报告对后续诊疗项目费用并无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且《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指引》(鄂司鉴协【2023】8号)8.6规定,后续诊疗费用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项目。故原告主张该费用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3、住院伙食补助原告主张1550元。本案中,根据原告受伤住院31天和本地区伙食补助标准,对伙食补助费1550元予以认定。
4、营养费原告主张45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其营养期应为90天,本院对营养费4500元,予以认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本文书还有2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