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与被告南宁中海********(以下简称“中海宏洋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中海宏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3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相关附件,并由中海宏洋公司办理相关《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2、判令被告中海宏洋公司向蒙**退还购房款87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购房款87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按年利率6%计付至被告全部返还购房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中海宏洋公司向蒙**损失(按同地段车位350元/月,自2016年12月28日至被告全部返还购房款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中海宏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蒙**与中海宏洋公司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蒙**购买中海宏洋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车位,总价为87300元,支付方式为按揭付款,首付款18300元,余款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支付,交付期限为2016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蒙**依约向中海宏洋公司支付首付款18300元,余款已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支付。2016年12月28日,在办理房产接收手续时发现上述合同约定的b10332号车位因承重柱占用等原因,被告无法交付约定车位。原告认为,被告无法交付车位的行为导致原告不...(本文书还有5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