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东市众*******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3日、2024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海东市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海东市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乔**,被告李*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东市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对其施工的平安三千坊1#、2#、3#、5#、6#、7#、8#楼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更换至工程达到图纸设计的标准,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以鉴定为准)。鉴定报告出具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其施工的平安三千坊1#楼外墙保温不符合要求需要更换、重做外墙保温及真石漆材料费用1231927.2元。2.本案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日,原告和...(本文书还有3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