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5月5日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7日改变管辖移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吴**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地铁站c出口处马路边,发现被害人陈*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银色美宜佳牌电动车只锁了碟刹锁,遂将该车盗走推回家里停放。经...(本文书还有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