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胡**、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被告以资金周*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100,000元。同时被告向案外人分别借款10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对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无奈替被告归还200,000元借款。后被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
被告胡**未应诉答辩。
被告黄**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如下:1.其不是本...(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