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绿源************(以下简称绿源生态公司)与被告周**、被告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垂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源生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被告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源生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2017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商品房退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617.6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了原告位于汝城县××期××栋公寓××单元××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98.21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5999.77元**房屋总价款为589237元。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合同前支付定金1000元;首付款119237元于2017年9月29日前支付;余款47万元申请银行贷款支付。因被告要求降低首付比例,被告向原告...(本文书还有3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