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市市************与被告陈**、梅**、沈*、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市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沈**、陈**、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00万元。二、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利息595332.67元(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逾期日2019年7月25日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16日至还清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本文书还有2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