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酒泉市常*********(以下简称常青花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青花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于**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案涉纠纷发生的基本过程:1997年4月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简称飞翔二分公司)总经理(常青花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拟设立常青花木公司,经自愿协商包括有41名飞翔二分公司员工表明愿意参与常青花木公司的发起设立,其中于**认领的出资额为3万元(出资比例为5%),在当时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背景下,众多发起人一时难以完成出资义务,约定先由飞翔二分公司借支60万元完成实缴验资并用于前期经营,而后发起人再陆续向常青花木公司实际完成各自实缴出资常青花木公司设立后,于**虽在公司设立资料中登记为发起人股东,却一直未能缴纳出资3万元,直到1999年底于**从飞翔二分公司自动离职并表明不愿意作为常青花木公司的发起人履行出资,也不再参与常青花木公司的经营管理,至此双方事实上再无任何出资关系2004年3月1日,为解决部分发起人股东空挂发起人身份却不履行发起人义务,也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问题,经常青花木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于**股东资格,于**未实缴出资份额转由增资后的其他股东取得2004年3月6日,常青花木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通知于**已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此后直到2020年...(本文书还有6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