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银川康民*********(以下简称康民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被告银川康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作出(2017)宁0106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银川康民*********不服该裁定,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宁01民辖终****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查贵、康**,被告银川康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3774元(每日按房价款万分之0.5,自2014年12月21日计算至符合交房条...(本文书还有3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