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乔体育******(简称中乔公司)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其理由为:原审判决错误混淆了姓名权与以姓名为载体的商品化权益的概念、认定和保护范围,变相超越现有法律框架之上赋予耐克创新******(简称耐克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进而导致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中乔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耐克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其理由为:一、姓名权虽为人身权,但不排除姓名权中所含有的财产性权益,尤其对于知名人物来说,其姓名权蕴含了大...(本文书还有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