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智简********诉被告廿一客(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继续审理。本案于同年6月7日、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刘*,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智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322,440.8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6,732.24元(按服务费的30%计算)。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用3,06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订立了《crm短信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以有偿方式提供群发服务,供被告向会员发布短信息,每条短信息收费为0.032元,并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律师费等开支并按照服务费总额的200%支付。原告按被告要求,通过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的系统在2020年12月成功发送了短信息1061412条;2021年1月成功发送了短...(本文书还有3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