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马*、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马*、马*四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享有承包经*权的1.6亩土地;2、二被告赔偿原告1.6亩土地2019年种植高粱的纯收益损失(具体损失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民组村民。2003年初,双方所在的村民组按照人口划分了组内的荒地,原告户在老刘*坟地分得荒地宽44米,并自2006年开始耕种至今。2019年春,原告在该耕地耕种了高粱。后在2019年6月4日发现有1.6亩多高粱被翻扣,原告随即报警。经翁牛特旗公安局梧桐花派出所出警调查,系被告马*指使被告马*所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马*答辩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我翻扣约1.6亩土地是原告多种我的土地,原告扣地时在地中间将地扣歪占了我的约1.6亩土地。案外人马全按照土地台账在刘*坟地分得宽度为66米的土地,其中与原告相邻的33米的土地是属于我在刘*...(本文书还有4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