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蒋*、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蒋*、周*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柴**,被告(反诉原告)蒋*及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韩**、张**到庭参加诉讼。其后,本院根据反诉原告蒋*、周*的申请追加了江苏银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南汇支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9月1日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柴**,被告(反诉原告)周*及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韩**,第三人江苏银行南汇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6万元;3.判令两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按照每月8,500元的标准,从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5.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375元;6.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4日,原、被告在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交易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5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