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开祥********(以下简称开祥公司)、舜宏建设******(以下简称舜宏公司)、商丘海亚******(以下简称海亚公司)、黄**、宋**、陈**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2015年4月4日,四方结算单据仅仅是海亚公司与舜宏公司内部结算,舜宏公司支付完850万元农民工工资后,舜宏公司欠付的农民工工资并未100%清偿。生效判决认定,舜宏公司期间,陈**班组劳务费总价7532890.08元,截止2015年2月1日,陈**班组共领取工程款4325216元。开祥公司提供的陈**班组领款单显示: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2月1日,陈**班组领取劳务费共计1570000元,即舜宏公司期间支付陈**劳务费为:2755216元(4325216-1570000=2755216元)。开祥公司提供的陈**班组领款单显示:20...(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