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625,889.94元(暂定,最终以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结果为准);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3,737,751.93元(暂定,最终以法院最终确认的工程款数额为基础,按照年利率3.85%,自2014年9月11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18日,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三通一平的临时给水管网建设费用30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函费17,669元;6.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造价鉴定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4日,原告中标被告的市...(本文书还有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