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收到起诉人唐**与被起诉人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李**、刘*某向唐**支付货款17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李**、刘*某向唐**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如有)由李**、刘*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李**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大货车货运生意,唐**与李**、刘*某长期合作,主要为李**、刘*某的大货车进行换胎、补胎等,合作期间,李**、刘*某的货款一直未予结清。2023年12月14日,李**、刘*某就欠唐**的货款出具《欠条》,欠条中载明欠付货款为180000元,并承诺于2023年3月30日前付清。《欠条》出具后,李**、刘*某...(本文书还有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