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潮***********(以下简称潮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建盈*********(以下简称建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潮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陈**,被上诉人建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潮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五项;2.改判:(1)建盈公司向潮海公司完整交付2020年9月-2020年12月混凝土结算单确定销售范围内砼的施工配料通知单、搅拌质量记录、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及强度计算表、标准养护混凝土试块试验结果、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等资料后潮海公司向其支付剩余货款110700元;(2)潮海公司无需向建盈公司支付违约金;(3)建盈公司向潮海公司赔偿因迟延交付混凝土技术资...(本文书还有2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