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某地产公司辩称:一、本案案由应定性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而非普通的合同纠纷。只有准确定位本案的案由,才能准确定位《协议书》与《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在本案中的事实地位,本案显然应以基础合同《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作为案件的定性。《协议书》仅是合作开发过程中就土地事项的一个阶段性确认文件,而非项*结算文件。因此,协议书并没有约定1000余万元多投入的土地款具体支付时间,在项*还未完工、被答辩人总量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被答辩人不能仅凭《协议书》起诉返还1000多万元。二、合作开发项*已启动,被答辩人按《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的约定按比例投入以保障项*顺利完成系其主要义务,就算抵销其多交的1000万元土地款,被答辩人总量投入还差3000多万元。1、《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第三条第1项、第7项均约定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作为项*合作方,均应“该项*后期投资与收益,按该股份比例双方共同出资并承担”。被答辩人土地款多投入1000多万元是事实,但项*后续建设资金投入约2亿元,被答辩人按约定应投入5000万元,其多投入的土地款早已抵销,因此不存在还有返还款项之说。2、本合作项*目前存在停工、被多案诉讼,不能如期交房,项*可能烂尾等等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原、被告作为项*合作方,理应各尽投资义务顺利推进项*顺利完工,而不是在项*遇到困难时,第一步考虑将自己投入最大限度收回。3、原、被告双方合作开发项*已经实施,且被答辩人也一直派员参与合作项*管理,且被答辩人的实质控制人刘**还以北京中群施工**栋至**栋共计**栋楼,施工合同标的1.14亿,已付工程款9000多万元,目前该项*尚未完工,仅就其施工部分已支付工程款,被答辩人按占股17.1%比例就应投入1500多万元,因此,被答辩人多投入的1000多万元土地款早已抵销其建设投入款,无任何款项可...(本文书还有6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