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营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3)鲁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某乙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404270.87元应将某乙公司已经在东营区清欠办与案涉工程项目发包方中铁交电(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办理了代付手续的工程款部分予以扣除,且**楼部分的工程款应当由案外人章**主张。一、某乙公司已经在东营区清欠办与案涉工程项目发包方即某某公司办理了代付手续,某某公司承诺代为支付130000元,该笔工程款将直接由某某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即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130000元的付款义务已由某某公司承担,某乙公司应向某某公司主张该部分工程款,而不应再向某甲公司主张。二、案涉工程款共计662270.87元,某某公司代付130000元,某甲公司已支付308000元,故某甲公司尚剩余224270.87元未支付。因案涉工程百合新城******室内公区内墙涂料工程,其中**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案外人章**,案外人章...(本文书还有5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