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支付88000元。曾宪永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责任,但某某去世,所以不再起诉其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已经主动归还部分借款,尚欠60000元至今没有归还,现诉至贵院,望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辩称,这笔借款实际上是曾宪永向原告借的,因被告与曾宪永关系比较好,曾宪永让被告签字,考虑到都是庄乡,被告就在借条上签了字。原告实际转账88000元,口头约定每月利息为12000元。借款发生后一两个月,曾宪永跑路,被告到原告家中问这笔钱怎么办,原告说曾宪永早晚回来,...(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