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王**与被告郸城县某*******、中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625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王**,被告郸城县某*******的委托代理人侯*,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首付款210000元及利息25141.6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4月17日计算至2022年5月27日,逾期利息计算至返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向第三人偿还的本息86490.99元;4、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办理按揭费用1500元;5、判令被告按照全部房价款的0.1%支付原告违约金520元;6、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由被告负责向第三人返还银行贷款部分偿还的本金、利息;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该合同的效力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2019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并销售的位于郸城县**单元**号房屋以5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首付21000...(本文书还有5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