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鼎***********与被告李**、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鼎新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鼎***********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代偿款本金173023.06元;2、判令。-2-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73023.06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000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以上合计275336.66元。5、本案保全费及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3日,被告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2月23...(本文书还有3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