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施**(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一)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赵**主张,证据2.8和证据2.23公开了注塑件在注塑时的厚度不同会导...(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