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广东省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广东省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按照50元/天的标准,从2017年7月11日计算至被告就案涉房屋办妥产权登记手续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由被告直接迳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广*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案涉房屋。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原告收楼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就案涉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如逾期办理的,被告须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通过其自行制定的格式条款对《广*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办理产权登记事宜及违约责任进行变更,将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变更为50元/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但截至目前为止,被告未有就涉案房屋办妥产权登记手续。2021年9月29日,被告《关于水电广场住宅楼b-2、b-3办理产权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第五条载明,“关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未起诉部分的业主我司也将参照已有生效判决及《广*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若因我司原因导致逾期办证继续延期,我司同意按每逾期一日赔偿5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广东省水*******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请,原告主张的诉请中2016年9月5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的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证时间及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小区尚未具备办...(本文书还有6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