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凡**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4)琼027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凡**上诉请求:1.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凡**与刘*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是为了合作施工,案涉工程为中科院海南种子研究院试验田项目,项目地点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