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覃**、苏**均未到庭。
原告诉请。
1、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营运损失2000元(400元/天×5天);
2、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租金损失550元(110元/天×5天)。
被告答辩。
被告太平洋财保内江支公司辩称,1、被告覃**驾驶的车辆在我方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2020年9月21日-2021年9月21日)、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2020年9月28日-2021年9月28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事故发生后被告覃**及被告苏**均未向我方报案;2、事故发生时,被告覃**驾驶的车辆存在过户的情形,车辆承保时登记的车牌为川ka××**,事故发生时车牌已变更为桂ad××**,实际车主由案外人莫云清变更为被告苏**,该情况不符合商业三者险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3、关于营运损失,原告主张的...(本文书还有2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