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刘**、杨**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某*************(以下简称“镇雄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云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杨**,被上诉人镇雄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1.镇雄供电局赔偿刘**、杨**因县纪委组织十五家单位到盐源政府处理镇雄供电局限一个星期之内赔偿刘**、杨**堆放费5年50000元和三棵大树、两根红青冈围圆6尺多大的树每棵20000元,和一棵4尺6的香樟木10000元,合计50000元;2.判决镇雄供电局赔偿因不停电导致刘**、杨**出让给王*元的两棵4尺8的棺木价值损失30000元和违约金20000元,共计50000万元;3由镇雄供电局赔偿刘**、杨**因不予移除宅基地里的电杆而导致刘**、杨**宅基地转让合同实际损失57200元以及10000元违约金,还有刘**、杨**本人修建住房用于办学前班的**层楼未建立成功,准备各种材料、工人工资下基础费50000元,共计117200元;4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镇雄供电局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杨**起诉镇雄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中涉及多次损害赔偿事件,但一审判决中就认定刘**、杨**诉求镇雄供电局赔偿其堆放费、棺木补偿费,违约金等费用以及将宅基地出让给李*彩不能建房导致的违约损失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刘**、杨**堆放费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镇雄供电局同意停电让其砍树而又反悔,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各项损失大小的事实错误,认定证据错误,不客观不全面的评价案件的实际情况。一、2011年镇雄供电局农网改造过程中发包方擅自非法占用刘**、杨**房屋周围院坝堆放电杆电线、钢架、车辆、机械、磁瓶等工具长达15年,刘**、杨**多次找镇雄供电局和发包方支付赔偿未果,镇雄供电局的律师提交的之前的砍树赔偿的判决书足以证明堆放费未过诉讼时效,2...(本文书还有8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