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张**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息计100,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0年4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2分,在。
原告将该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之际,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但该借款本息被告却一直未予偿还2018年1月3日,当原告找被告索要该借款本息时,因被告仍旧无力偿还,于是经双方协商,将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2010年4月16日至2018年1月3日期间的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64,796.67元合并在一起,共计99,796.67元,凑整数100,000.00元作为新的借款数额,由被告在收回原借条后,...(本文书还有2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