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与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2.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462181.88元(其中本金448484.9元,利息13578.6元,逾期罚息118.38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6月7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4.原告对被告徐**名下××区××办事处××商业广场×期×座××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全部诉讼费、保...(本文书还有2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