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德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偿还某某公司代偿款81964.88元及赔偿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81964.8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17日为4917.89元);2.陈**赔偿某某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6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5日,陈**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福建蕉城刺桐某乙银行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银行)签订《循环贷款借款合同》(ht806113021000****)。合同第八条约定,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本文书还有3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