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因诉北京市石*******(以下简称石景山区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行初****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石景山区政府对张**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书》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石景山区政府限期作出答复。
一审法院经查,2021年4月25日,张**向石景山区政府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石景山区政府对张**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发电厂西侧铁三局电务工程处三队二排6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给予补偿。石景山区政府收到后转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本文书还有1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