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东煌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原审第三人湖南花研贵州分公司二审未作陈述。
原审原告东煌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梧桐公司向东煌公司支付工程款27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0.5%的标准自2020年4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4日为124666.67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梧桐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4月8日,梧桐公司作为发包人,湖南花研贵州分公司作为承包人,以《梧桐.凤凰城项目一期样板区景观工程最终结算审核结果》确认湖南花研贵州分公司承包的“梧桐.凤凰城项目一期样板区景观工程”(以下称涉案工程)工程款共计4989106.67元,经双方于2019年3月31日二次协商,确认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为495万元。
2020年1月8日,梧桐公司作为甲方(债务人),湖南花研贵州分公司作为乙方(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协议载明的主要内容: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梧...(本文书还有3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