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惠******************(以下简称惠*农商行清华园支行)与被告李**、刘*、宁夏回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设计研究院)、石嘴山市********(以下简称阳光商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此案,2021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20)宁0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化工设计研究院不服该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宁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该案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农商行清华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王**,被告化工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刘*、阳光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农商行清华园支行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刘*立即归还惠*农商行清华园支行借款本金2977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1281241.24元(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20年8月10日),以后利息利随本清,本息共计41051241.24元;2.判令阳光商贸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化工设计研究院提供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4日,李**、刘*与原石嘴山市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华园信用社(以下简称清华园信用社)签订合同编号(惠*)联社(清华园)信用社2016年个字第107020240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9770000元,期限两年,借款年利率为6.175%,贷款逾期后利率上浮50%,借款按季结息。同时阳光商贸公司与清华园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化工设计研究院与清华园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化工设计研究院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号土地面积6620.2平方米(宁**20...(本文书还有8110字未显示)